最近,老李因为向亲戚朋友借钱,被放贷方要求支付“担保服务费”的消息在小区传得沸沸扬扬。不少人都指着合同条款说:“这不违规啊!”但老李最终欠下的债务却是当初借款金额的两倍......这样的故事,为何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屡见不鲜?
法律实践中,担保费的收取逻辑远比表面复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,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,否则实际借款金额将以扣除后的金额为准。而所谓“担保费”如果实际作用是变相收取高利贷利息,那即使写在合同里也是无效的。
但令人困惑的是,许多P2P平台、小额贷款公司甚至“职业放贷人”都声称收取担保费是行业惯例。究竟什么是法律允许的?哪些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陷阱?
从2020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LPR四倍后,就有机构动起了歪脑筋。担保费就像个“筐”,有人往里倒了这些都是:
更糟心的是某些平台把担保费藏得严严实实,用“咨询费”“评估费”甚至“喝茶钱”的名目来规避监管。你以为是给担保方的服务费,实则进了出借方的口袋,这局到底怎么个套路法?
要揭开担保费迷雾,首先得搞清楚法律对它的三重限定:
即使合同写得再漂亮,借款本息与各类服务费总和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四倍,法院还是会认定为高利贷。例如当前一年期LPR是3.55%,那总费用不能超过14.2%。
你要问清楚这笔担保费是否真实用于担保服务,比如是否真的办理了抵押登记、是否确实提供了信用调查服务?如果机构只是拿了你的身份证、银行卡乱开价,那就是巧立名目。
合法担保协议必须单独签订担保合同,费用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收取。如果担保方和放贷方是一家人,或者费用直接打到放贷账户,那大概率是虚假担保。
案例:借10万元到手8万,差额被称作“首月利息+手续费+担保费”——这种操作直接违反“不得预扣利息”规则,被法院认可的有效借款仅8万元。
某些机构会在借款合同签订前突击收取“担保费”,然后用这笔费用作为本金重新计算利息。记住:任何发生在借据签订前的费用都不构成本金。
按车价千分之三收取的担保费,结果担保公司连车辆地址都没登记?小心这是纯粹的“收费陷阱”。
合同里写着“若你违约,担保方有权处置全部名下财产”?这极可能是霸王条款。合法的担保范围仅限于明确约定的债务本金及利息。
明明是放贷机构的诉讼成本,非要借款人支付“律师代理费”?这种披着担保费外衣的隐性收费是典型违规行为。
如果被要求先支付首月利息,再按比例缴纳担保费用,这不单纯是繁琐手续,而是在设计复合计息圈套。建议坚决拒签!
某担保公司官方网站上找不到经营信息?收费人员用私人账户收款?这些清晰暗示着对方根本没有担保资质。
声称“逾期一天立即收取全额担保费”,甚至要求提供“反担保”?这些超越民事约定的条款往往会触发非法催收红灯。
很多人觉得签了合同就要认栽,但事实上——
• 法院可酌情认定无效条款:只要能够证明担保费超出合理对价,依然有权主张减少金额 • 证据留存是关键:及时保存转账凭证、沟通记录等 • 主动核查担保公司资质:登录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 • 掌握法律武器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2条明确禁止“通过担保变相收取利息”
真实案例: 王女士通过某“助贷公司”办理贷款,被收取3万元担保费。后发现担保公司实为放贷方关联企业。通过司法诉讼,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67条,将该笔费用从本金中核减,并判令放贷方按剩余本金计息。
另一个案例: 张先生急于用钱,在合同外多支付了“保单手续费”等额外费用。法庭以“未书面约定”为由,认定额外收费部分无效。可见书面合同中的条款描述至关重要。
记住:法律不会偏袒利用信息差钻空子的借贷方。面对所谓的“行业惯例”,请记住:所有收费必须对等真实服务,任何模糊表述都有风险!